一、认定教师资格的范围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教师资格。
二、认定教师资格权限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要具备的条件
(一)学历要求
1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教师进修校毕业可以作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其他非师范类中等专业学校、技校和高中(含职业高中)学历视为不合格学历;
2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体检要求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山西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在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三)普通话要求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学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1954 年 1 月 1 日以前出生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对普通话不做要求。
(四)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要求
所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含师范教育类和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是否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且成绩合格以申请人的档案记载为准,未修过或成绩不合格的,均应参加由全省统一组织的与申请教师资格种类相对应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
( 1 )非学前教育专业或非幼儿师范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现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参加相应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
( 2 )非小学教育专业或中等师范学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现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参加相应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
( 3 )教育理论考试成绩有效期为 5 年。
(五)教育教学能力要求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和在学期间缺少相应教育实践环节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应参加由教育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相应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成绩有效期为 2 年。
四、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程序
1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报名,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基本材料包括: ①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②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③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山西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体检工作在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结束后进行);④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二级乙等以上)原件和复印件;⑤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毕业学校填写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教育部监制)原件;⑥近期小二寸同底免冠正面彩色照片 3 张。必要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2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应参加省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考试合格后可领取由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颁发的合格证。
4 、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按照省教育厅制定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标准和办法,考察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和在学期间缺少相应教育实践环节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签名盖章后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5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认定条件的申请人,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五、 对应届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的要求
应届师范教育类和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在临毕业前最后一学期持学校出具的的思想品德鉴定、在学期间选修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和其它申请材料向就读学校或拟任教学校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后,直接认定其教师资格。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和在学期间缺少教育实践环节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必须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