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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城区民办教育机构办学审批程序

 

    一、申办条件

1 、申办单位要具有法人资格;举办个人要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3 、有符合任职资格要求的校长和教师,专业要对口;

4 、有符合规定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5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6 、符合我区教育机构设置总体规划的布局要求。

    二、申办和审批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规及相关文件。

    三、审批程序

    1 、提交初审材料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初审材料:

    (1) 办学的申请书:包括学校名称和办学性质、办学目的、目标、班级设置、学校详细地址、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举办者、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办学详细地址、资金来源、办学层次、办学规模、招生对象、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2) 办学章程。

    2 、提交详细材料

    经审核,初审材料符合要求的,申请者应向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提交下列材料:

    ( 1 )场所使用权证明:活动场所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 2 )房屋安全证明:请房屋产权单位(个人)提供由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拟用于办学的房屋的“安全证明”或由产权单位(个人)提供“房屋安全使用承诺书”。

    ( 3 )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复印件、个人简历、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等。非在职人员申请办学的,须出具所在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应对办学负责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核,出具书面材料。

    ( 4 )从业人员详细情况:拟聘教师和财会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和资格证明(学历复印件或资质证)等。

    ( 5 )消防部门出具的办学场地(不是指办学地点所在整幢建筑,而是专指用于办学的部分)《消防合格证明》。

    ( 6 )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 7 )办学设备明细表。

    ( 8 )验资报告:由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开办资金不低于 10 万元。

    ( 9 )涉及幼儿教育的,还应提供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 10 )学校招生范围。

    ( 11 )学校经费概算。

    ( 12 )校长、教师配备计划。

    ( 13 )教学计划、教材选用计划。

    ( 14 )举办者及拟任董事会成员和校长的姓名、住址及履历等资格证明文件。

    ( 15 )举办者或法人团体创办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委托书。

    ( 16 )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 17 )教育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3 、申请办学登记

    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及考察,认为达到办学条件的,应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填报《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申报审批表》,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及体育、文化等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办学登记。

    4 、区教育局审批

    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办学登记申请后,城区教育局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办学地点实际考察,符合办学条件,予以登记;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审核合格的教育培训机构,经登记后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由审核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并予以公告。